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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忽视的财税新误区,你必须知道!
来源:www.yuke99.com 日期: 2017-05-18 点击率:
误区1: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者是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
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或者是营业额不得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误区2:女儿继承母亲的非住房后再次转让,要全额缴纳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严格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
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最后计算纳税。
因此如果女儿再次转让这个房产的时候能提供母亲的购房发票,可以作为购房原值,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区3: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个税税前扣除(那么您一定想知道:选择财务代理,省钱又省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税法
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一般就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以
及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没有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误区4: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自行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能个税税前扣除
一般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税前的扣除,扣除
的限额则为2400元/年(200元/月)。一般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全部支出,应该是分别计入员
工个人的工资薪金,一般视同个人的购买,按照上述限额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一般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就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
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
承租经营者。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是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
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之内按月扣除得到的。一年之内保费
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以后年度续保的时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就好。个人自行退保的时候,应该及
时的告知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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