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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上海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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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中股东注意的问题

来源:上海宇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9-01-11    点击率:

股东协议

 

注册公司成立之前,创始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一份协议。并且在协议之中要约定以下重要的事项:

 


1、出钱的规则,即各自出多少资金什么时候出?如果出现亏损追加出资的原则、时间以及未及时出资的法律责任,这一条及为重要。如果未约定不出资的法律责任最终可能会流于形式。

 

2、分钱的规则,大家多久分一次钱以及分钱的时候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分,财务如何做到公开、透明以及财务的管控约定。这一条是合伙里面的重中这重,许多的分岐就是因为分钱不均而造成的。

 

3、分权的规则,确定权力如何分配 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另有其他约定 。因为有关规定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另外在公司里边是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还有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规则。

 

4、是否预留股权以及预留股权的分配 机制。

 

当然一份完整的合伙协议包括的但不限于这些。合伙协议是股东之间彼此相互合作的基础,一定要引起各股东之间的足高度重视。

 

代持协议

 

在注册公司的时候股东们大多会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进行注册,这很容易操作。但由于各种的原因,介绍资源的人不方便出现在这里,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这个时候他需要找其他人成为注册公司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人可能会变成幕后股东,用专业术语上称之为“代持协议”。

 

特殊事件的约定

 

案例:AB两个股东,A60%的股份,后来因A在外欠债已经失踪了一年有余。此时的股东B发愁了,万一公司做大了A再出现应该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办法把A的股份进行清除。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现在造成这种被动的局面是非常危难的。创始股东在创业的时候约定创始股东中途离开,股权如何处理显得非常的重要,若彼此之前已经签订了股权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有相应的协议进行处理。

 

我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如股东之间可以最低合作三年的时间,如果在三年时间之内,发起的股东离开了,其他股东可以用0元回购其股份,用以增加其工作的压力与动力。

 

若是非发起的其他创始的股东,可以约定若离开可以采用0元回购也可以对其成熟的股份补偿相应的价款。

 

在创业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避免“四同现象”,即:创业之初同心同德,而后就同床异梦了,紧接着同室操戈,最后直接同归于尽了。如何避免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四同”悲剧,签订一份完整的股权协议就显得及其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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