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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方法

来源:上海宇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2019-01-08    点击率:

今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目前,上海已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个人认为,从工商登记实践出发,现阶段实行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既有利于解决现行注册资本制度的弊端及注册资本虚假验资,也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

 


一、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概念特征

 

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指以一定金额的认缴资本作为划分标准,分别实行注册资本完全认缴、附条件的认缴和分期实缴3种缴纳方式的注册资本缴纳制度。

 

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有3个特征:

1.自治性。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建立在授权资本制度基础上的一种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由投资人(股东)自主决定公司的资本规模及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形式等。

 

2.附随条件的限制性。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不同于完全的认缴制度,而是以一定金额的认缴资本为标准,在该金额以内实行完全认缴制度,在该金额以上实行附带一定条件的认缴制度。如果公司认缴巨额的注册资本,足以影响公司的信用,但其实际认缴不能,可能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的,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实缴。

 

3.一定的阶段性。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的,带有阶段性和暂时性。一旦条件成熟,将过渡到完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二、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将注册资本作为法人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履行债务的基本保障。注册资本被赋予经营活动的基础、偿债能力的担保、公司实力的证明等多种功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1、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其资产而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债务担保功能日益弱化。

 

2、现行法律和政策多以注册资本的金额为标准施以优惠措施或进行经营条件限制,刺激企业盲目扩张注册资本,造成注册资本泡沫化。

 

3、现行注册资本制度抬高入市门槛,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企业资金闲置浪费、竞争力下降。

 

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认缴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决定公司的资本发行规模、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形式等,转移捆绑在注册资本之上的信用证明和债务担保功能。这不仅仅是资本缴纳方式的简单变化,而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作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明确。

 

三、实行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当前,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缺陷,提升市场效率与活力。不可否认,注册资本在某种程度上仍与公司信用存在间接关联。在现行体制下,将公司信用推向市场,完全依靠投资者、交易者的意思自治和社会信用公示,可能会造成企业信用制度的阶段性缺失,投资人和债权人无从判断市场预期,甚至扰乱市场秩序,影响交易安全。

 

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是对立统一的一对矛盾。一方面,过于侧重交易安全,特别是通过行政管控手段增设交易安全的形式条件,必然制约市场效率,违背市场规律;另一方面,急于追求市场效率,在市场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完全放开对交易安全的行政管控,会放任非理性的市场行为。在改革顶层设计中,应当充分权衡市场效率与交易安全,实行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当前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适当选择。

 

四、对实行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几点建议

 

注册资本以金额数量为基础,资本金额越大对市场的影响也就越强,而认缴注册资本一般带有投资者的主观性。因此,对不同标准的认缴资本,区别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应当分别实行不同的缴资方式,既能够发挥认缴制度的优势,又充分尊重市场现实状况。

 

1、对注册资本较低的小微企业,如果企业失信对社会信用和市场交易安全的影响较小,实施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度。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低于500万元,由企业在章程中自主决定认缴资本金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限等。

 

2、对注册资本较高的中型企业,如果企业失信对社会信用和市场交易安全的影响比较大,实施附证明条件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如,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5000万元以下的,除在章程中确定认缴资本外,应由第三方出具投资人资产证明、公司经营预期、其他信用凭证等较为灵活的资产证明形式,证明投资人有能力或有部分能力承担所认缴的资本金额。登记机关予以形式审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企业规范注册资本的管理和运营。

 

3、对认缴巨额资本的大型企业,其一旦失信可能对社会信用和市场交易安全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实行分期缴资制度。如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设立公司时投资者应首期实缴20%,其余资本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10年或公司经营期限。对认缴巨额资本的企业实行分期实缴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投资者明显超越缴纳能力而认缴巨额注册资本的问题。

 

4、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成熟度不同,建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各省工商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认缴金额的具体标准,也可以在条件成熟的个别地区试点,对所有企业实施注册资本完全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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